(2016)鄂112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黄昌盛与程武剑、红安县虹天矿产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昌盛,程武剑,红安县虹天矿产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2执9号申请执行人黄昌盛,男,1953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程武剑,男,1984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红安县虹天矿产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文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黄昌盛与被执行人程武剑、红安县虹天矿产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武剑向申请执行人黄昌盛支付赔偿款26097.13元。被执行人红安县虹天矿产品运输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程武剑负担本案诉讼费696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9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武剑在湖北红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桥支行账户810100004******62的金额30157.66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光明审 判 员 吴恒全代理审判员 余军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彭胜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