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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季学忠与任旭东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季学忠,任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财保4-1号申请人:季学忠,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申请人:任旭东,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皖0225财保4号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季学忠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任旭东所有的位于无为县无城都市花园冬馨园C1幢103室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