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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商运亮与商启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运亮,商启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21民初556号原告:商运亮,农民。委托代理人:魏义芳,濉溪县五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商启义,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玉峰、吴增玉,濉溪县韩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商运亮与被告商启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龙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运亮及其委托代理人魏义芳,商启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玉峰、吴增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运亮诉称:2015年6月26日17时许,在濉溪县韩村镇淮海村高商家庄原告家门口,被告商启义的妻子杨秀荣与原告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被告下班后带杨秀荣到祁集菜市场南头找原告理论时,被告将原告打伤,致左侧第二肋骨骨折,致使原告受伤住院12天,花费医药费7484.5元,为此,商运亮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商启义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14644.5元;2、诉讼费由商启义承担。商启义辩称:1、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赔偿的事实缺乏依据;2、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与所述事实严重不符;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6日17时许,在濉溪县韩村镇淮海村高商家庄商运亮家门口,商启义的妻子杨秀荣与商运亮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商启义下班后带杨秀荣到祁集菜市场南头找商运亮理论时,商启义将商运亮左侧第二肋骨打骨折,致使商运亮受伤住院,商运亮先在濉溪祁集便民医院花去费用855.8.00元,在濉溪县医院住院12天,花去医疗费4886.85元,在淮北矿工总医院做CT检查,花去费用1040.00元,原告在濉溪县医院办理出院手续后于当天在濉溪县韩村镇祁集村卫生室花去费用450.00元。为此,濉溪县公安局以商启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为由,给予商启义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的处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禁止他人非法侵害,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商启义的妻子杨秀荣与原告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但被告没有冷静、理智的找到有效解决纠纷的办法,而是将原告打伤,因而商启义应当对商运亮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商运亮主张合理、合法的损失,商启义应当予以赔偿。商运亮的损失额计算如下:医疗费6582.65元,误工费为816.6元(68.05元/天12天),护理费1252.32元(104.36元/天1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酌定为240元(20元/天12天),营养费酌定为360元(30元/天12天),交通费120元(10元/天12天)。上述款项合计9371.57元。商运亮的上述损失,商启义应予赔偿。原告在濉溪县医院办理出院手续后于当天在濉溪县韩村镇祁集村卫生室花去费用45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确有必要在祁集村卫生室继续治疗,商运亮的该部分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商启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商运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9371.57元;二、驳回原告商运亮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商启义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龙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叶建国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