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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3财保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马春辉等与于学强等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春辉,马春福,刘长福,徐红伟,于学强,通钢企业公司挺硕冶金耐火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财保47号之一申请人:马春辉,男,汉族,现住辉南县。申请人:马春福,男,汉族,现住梅河口市。申请人:刘长福,男,汉族,现住梅河口市。申请人:徐红伟,男,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被申请人:于学强,男,汉族系吉EA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吉E21**号挂车驾驶人。被申请人:通钢企业公司挺硕冶金耐火材料厂,系吉EA20**号重型半挂索引车、吉E21**号挂车所有人。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做出(2016)吉0523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于学强驾驶的吉EA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吉E21**挂车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于学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车辆的扣押,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于学强驾驶的吉EA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吉E21**挂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关红兵审判员  马宏颖审判员  贾文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雪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