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6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与张立中、时荣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张立中,时荣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320号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住所地:市中区青檀中路136号。负责人:闫友田,行长。被告:张立中。被告:时荣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与被告张立中、时荣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