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殷某甲、殷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殷某甲,殷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545号原告:张某某,男,1989年6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俊生,颍东区袁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某甲,女,1996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殷某乙,女,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殷某甲、殷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方已庭外调解为由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兆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皮育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