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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殷某甲、殷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殷某甲,殷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545号原告:张某某,男,1989年6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俊生,颍东区袁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某甲,女,1996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殷某乙,女,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殷某甲、殷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方已庭外调解为由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兆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皮育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