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蒋开福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开福,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光华丽得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孙舒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823号原告蒋开福,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践青,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法定代表人程法杰。被告北京光华丽得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75号。法定代表人张少平。被告孙舒,男,出生日期不详,职业不详。本院受理原告蒋开福诉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光华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孙舒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孙舒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侵权责任纠纷引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湖北省宜昌市石板村。故本案应由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且原告蒋开福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北京光华丽得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孙舒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汉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卢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