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38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姚勋、石磊,河北衡水公正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担负。助理审判员 郝路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姚丽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