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21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甘肃煜源公司与甘肃金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煜源物资有限公司,甘肃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21民初145号原告甘肃煜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煜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中川镇商贸街。法定代表人把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某某,甘肃金毓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金港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中川镇周家梁村。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甘肃吕锦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甘肃煜源公司诉被告甘肃金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琴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康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常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甘肃煜源公司诉称,2015年4月21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双方就水泥型号、单价、验收、结算、违约事项等进行了约定,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供货义务,被告始终未向原告付清货款,截止2015年12月25日尚欠1996355.6元未付。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1996355.6元,支付自2015年12月25日起每日违约金93元,直至货款付清为止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甘肃金港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显失公平,应予撤销,且被告公司即将破产,无力支付拖欠货款。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1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甘肃煜源公司向被告甘肃金港公司供应普通硅酸盐水泥,品种32.5级的每吨280元,品种32.5级散装每吨260元,双方按实际供货量结算,合同第九条第(3)项约定,需方(甘肃金港公司)在2015年12月25日之前必须付清当年全额货款,否则供方(甘肃煜源公司)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垫付水泥款全额的一倍收取违约金;第九条第(4)项约定,需方需求的数量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须达到8000吨以上,否则构成违约。合同签订后,原告甘肃煜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甘肃金港公司供应水泥,累计供应32.5级水泥215吨,32.5级散装水泥11139.06吨,截止2015年10月21日,经双方核算累计欠款为1996355.6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支付。2016年1月14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1996355.6元,支付自2015年12月25日开始每日违约金93元直至货款付清时止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以上确认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甘肃煜源物资有限公司客户对账单五份等在卷凭证,以上证据已经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甘肃煜源公司提交的客户对账单上加盖有被告公司的公章,被告甘肃金港公司对于拖欠货款事宜予以认可,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1996355.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被告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九条第(3)项约定,需方在2015年12月25日之前必须付清当年全额货款,否则供方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垫付水泥款全额(按中国银行贷款利率)的一倍收取违约金,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清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约定中的迟延付款违约金实际采用了和逾期利息一样的,按时间支付拖欠货款一定比例金额作为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该违约金的约定应当视为迟延付款逾期利息的约定,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是按中国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违约金,原告主张每日违约金93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故对于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甘肃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甘肃煜源物资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996355.6元;二、被告甘肃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甘肃煜源物资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6年1月6日迟延付款利息1116元(2016年1月6日之后的利息按每日93元待计至货款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22767元,减半收取11383.5元,由被告甘肃金港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甘肃金港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琴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金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