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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罗苑媚与杨松林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苑媚,杨松林,祝钰林,深圳市昊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7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苑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松林。原审被告:祝钰林。原审被告:深圳市昊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苑媚。上诉人罗苑媚因与被上诉人杨松林、原审被告祝钰林、深圳市昊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字16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深圳市昊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宝安区,故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