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淄博弘康电力喷涂技术有限公司、石家庄誉环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弘康电力喷涂技术有限公司,石家庄誉环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催5号申请人淄博弘康电力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120号(中关村科技城)。法定代表人张细平,总经理。申报人石家庄誉环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县车站西街富强路10号。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申请人淄博弘康电力喷涂技术有限公司因遗失出票银行为齐商银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7日、票据到期日为2016年3月3日、出票人为山东金力特混凝土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淄博儒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0万元、号码为31300052/26171509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石家庄誉环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经审查,申报权利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票据一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淄博弘康电力喷涂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艳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谭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