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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1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苏某与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孟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91民初598号原告苏某,系秦皇岛忠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会计。委托代理人徐秉德,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温苹,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甲,系秦皇岛博天智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员工。原告苏某诉被告孟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庆华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9月10日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孟某乙。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特别是2011年以来,因感情纠葛双方开始冷战分居,至今已有五年之久。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双方也曾协议离婚,但终因被告意见多变未能离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财产无争议;诉讼费双方分担。被告孟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的夫妻感情很好,只是因为家庭琐事偶尔冷战,没有原则性问题。孩子现在上初二,正是学业的关键期,如果离婚对孩子影响很大,我认为有和好可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9月10日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孟某乙,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原告当庭陈述双方于2013年6月开始分居至今,被告认可从2015年5月开始分居至今。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认为有和好可能。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关爱,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共同营造幸福和睦的家庭环境。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自愿登记结婚,婚前具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尚可,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并自2013年6月分居至今,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不同意离婚,认为有和好可能。本院经审查,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苏某与被告孟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庆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