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湖南发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与唐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发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唐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289号原告湖南发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白沙南路489号星电宾馆9楼905-911客房。法定代表人卢沛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建平,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野。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发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唐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湖南发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发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发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罗庆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卢 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