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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1380号原告杨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许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5日以被告目前在济南居住,去济南起诉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孙秀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