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4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蔡甲、徐乙、乐丙、叶丁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甲,徐乙,乐丙,叶丁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24刑初30号公诉机关通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甲,男,因本案于2015年3月19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2015年4月30日经通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徐乙,女,因本案于2015年3月19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2015年4月28日经通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乐丙,女,因本案于2015年5月6日被逮捕。同年5月7日经通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叶丁,男,因本案于2015年3月24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2015年4月28日经通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通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20日以通检公诉刑诉(2015)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甲、徐乙、乐丙、叶丁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甲、徐乙、乐丙、叶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蔡甲、徐乙、乐丙、叶丁从上线方某某处获取六合彩赌博网站网的账号后,便自己投注并接受他人投注,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从中以投注返点、中奖获取差额的方式获利。其中被告人蔡甲获取中奖金额为1955606元;被告人徐乙投注1449600元,获取中奖金额1323420元;被告人乐丙获取中奖金额1675070元;被告人叶丁投注金额252000元,获取中奖金额189000元。同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银行数据等证据,由此认定被告人蔡甲、徐乙、乐丙、叶丁犯赌博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蔡甲、徐乙、乐丙、叶丁对起诉指控的主要事实没有异议,但均声称是自己投注,有时接受他人请托代为投注,并未从中获利。经审理查明:从2013年至2014年底,被告人蔡甲从其上线方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得了六合彩赌博网站网址和账号bb108后,便自己参与投注并接受徐立某,张颂某、郑咏某、王玉某、程春某等人投注,之后将投注情况通过网站报给上线方某某,从而在投注返点、中奖获取差额中获利。被告人蔡甲共接收了上线方某某转给他的投注返点中奖金额1955606元。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徐乙从其上线方某某处获得六合彩赌博网站网址(因网址经常变换)和账号bb116后,便自己投注并接受阮云某、朱金某、庞世某等人投注,之后将投注情况通过网站报给上线方某某。被告人徐乙共转给方某某投注金额1449600元,获取上线方某某转回的投注返点的中奖金额1323420元。2013年6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乐丙从其上线方某某处获得六合彩赌博网站网址和账号bb119后,自己投注并接受曾凡强、肖燕明等人投注,从中被告人乐丙获取上线方某某的投注返点中奖金额共计1675070元。2012年底至2015年3月,被告人叶丁从上线方某某处获取六合彩赌博网站网址和账号bb777,便开始自己投注买码,从2014年9月以后,除自己投注外,接受叶新某、李赣某的委托投注,被告人叶丁自己投注或接受委托投注252000元,共接受上线方某某转回的投注返点中奖金额为1890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蔡甲已退赃150000元、被告人徐乙已退赃150000元、被告人乐丙已退赃50000元、被告人叶丁已退赃5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相关书证:①公安机关人口信息资料证实了被告人蔡甲、徐乙、乐丙、叶丁的年龄、身份。②到案经过证明了四被告人均系传唤到案。③被告人蔡甲网银交易明细账目。④被告人徐乙记账本、银行卡收款记录。⑤被告人乐丙银行卡交易记录。⑥被告人徐乙通过阮云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记录。⑦被告人叶丁银行交易记录。⑧方某某银行交易记录等。证人证言:①证人王兰某、王春某、王玉某、程春某、徐立某、张颂某、郑咏某、阮云某、朱金某、庞世某、叶新某、曾凡某、肖海某等证言证明了委托被告人蔡甲、徐乙、乐丙、叶丁代为投注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的事实。②证人方某某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蔡甲、徐乙、乐丙、叶丁作为其下线,登录六合彩网站投注参与赌博的事实,并证明了四被告人的投注赌博金额及接受返点、中奖的金额。公安机关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蔡甲已退赃150000元、徐乙已退赃150000元、乐丙已退赃50000元、叶丁已退赃50000元。相关物证:被扣押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相关视听资料。上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明属实。被告人蔡甲、徐乙、乐丙、叶丁亦有供述,可与上列事实相吻合,形成证据链,足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甲、徐乙、乐丙、叶丁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并接受他人委托聚众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案发后,四被告人能坦白认罪,并积极退回了犯罪所得税,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四被告人进行了社会调查,调查认为四被告人平时表现尚好,建议判处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0元。被告人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0元。被告人乐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叶丁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蔡甲、徐乙、乐丙、叶丁到社区后,应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东升人民陪审员 黄有美人民陪审员 陈传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程清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