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斌与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1052号原告刘斌。被告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海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吕静,董事长。原告刘斌与被告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斌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刘斌负担。审 判 长 蔡红虹代理审判员 司杨凯代理审判员 马志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