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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925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邓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潘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