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925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邓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潘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