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禹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景荣申请执行许昌市益蒙种植养殖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荣,许昌市益蒙种植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禹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李景荣,女,生于1966年3月26日,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东里16号院4号楼3号。被执行人许昌市益蒙种植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毋红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景荣申请执行许昌市益蒙种植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34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昌市益蒙种植养殖有限公司的存款52000元(含执行费、诉讼费)或扣留、提取其52000元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志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