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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3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宋亚振与范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亚振,范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财保68号申请人宋亚振(系死者宋著团之子)。被申请人范增。申请人宋亚振与被申请人范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范增驾驶的苏B号小型轿车一部,并提供宋亚振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范增驾驶的苏B号小型轿车一部。二、查封宋亚振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一部。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志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