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桂忠、刘爱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桂忠,刘爱梅,王桂军,封术军,卢永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1182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桂忠。被告刘爱梅。被告王桂军。被告封术军。被告卢永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封术军、刘爱梅、王桂军、卢永胜、王桂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需公告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邓 涛审 判 员 李翰林人民陪审员 李洪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颖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