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民终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牛广利与孙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广利,孙敬,马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民终6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牛广利,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敬,女,195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丽,女,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上诉人牛广利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11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牛广利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牛广利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牛广利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卫东审 判 员 赖志勇代理审判员 赵洪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隋佳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