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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2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周爱民与青岛凯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爱民,青岛凯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2815号原告周爱民,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凯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冷海燕,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爱民与被告青岛凯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3元,减半收取47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正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