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张令、张迪武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张令,张迪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负责人许青,任行长。被执行人张令,女,汉族。被执行人张迪武,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302民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执行人张令、张迪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为111424.77元,2016年3月3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302民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廖继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依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