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崔小莹与被告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小莹,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794号原告崔小莹,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胜苑12号楼5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赵建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小莹与被告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价值150万元的相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50万元的相关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秀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丽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