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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4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侯光银与陆军红种植回收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光银,陆军红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4民初940号原告侯光银,男,汉族,1966年11月8日出生,农民,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巷道镇。身份证号:xxx被告陆军红,男,汉族,1972年1月17日出生,农民,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身份证号: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光银诉与被告陆军红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侯光银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光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侯光银承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00元,退还其50元。审判员  桑建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