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谢露佳与李兴雨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露佳,李兴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95号申请执行人谢露佳,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李兴雨,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谢露佳与被执行人李兴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08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兴雨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露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兴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渝0110执95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执行条件具备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永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吕延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