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902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浙江定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於娇媛、王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487号原告浙江定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兴泉路501号。法定代表人朱小连。委托代理人孙菁雄,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徐,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於娇媛。被告王挺。被告邵国定。被告邵亚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定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於娇媛、王挺、邵国定、邵亚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定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41元,减半收取3670.50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合计6440.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金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乐 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