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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崇武信用社与福建惠安县新大石业有限公司、福建惠安县恒祥达石材有限公司、陈世川、梁世昌、陈永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崇武信用社,福建惠安县新大石业有限公司,福建惠安县恒祥达石材有限公司,陈世川,梁世昌,陈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19号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崇武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代表人张一鸿,主任。被执行人福建惠安县新大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法定代表人陈世川,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惠安县恒祥达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法定代表人梁世昌,总经理。被执行人陈世川,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梁世昌,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陈永辉,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崇武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福建惠安县新大石业有限公司、福建惠安县恒祥达石材有限公司、陈世川、梁世昌、陈永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惠民初字第7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全部义务为由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7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泽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