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执字179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吴信年与管东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信年,管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字179号之十申请执行人吴信年,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管东林,男,195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本院作出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管东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管东林银行账户存款128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正满执行员 王洪波执行员 周 伟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 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