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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9刑初3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女,1953年7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7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1000元,2015年11月14日投案后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5)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鹏、李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夏季之后的一天,新蔡县弥陀寺乡后岭村委西程桥村民程某在到新蔡县第一人民医院看病时,被董某某、代广贞(均另案处理)等人骗至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新正路王香勤、吴兴无、张瑞民经营的无证诊所里,在诊所内,由王香勤冒充张医生为程某切脉看病,骗取程某现金人民币290元。2、2014年3月份的一天,新蔡县宋岗乡杨庄村委陈庙村民梁某真在其丈夫贾志的陪同下到新蔡县第一人民医院看病时,被杜粹凯、徐艳丽、董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伙骗至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新正路王香勤、吴兴无、张瑞民(均另案处理)经营的无证诊所里,在诊所内,王香勤冒充第一人民医院的张医生为梁某真切脉看病,吴兴无负责抓药,骗取梁某真夫妇现金人民币1200元。3、2014年4月初的一天,新蔡县栎城乡韩港村委东马庄村民李某和其弟媳马某一起前往新蔡县第一人民医院看病时,被张永军(另案处理)、杜粹凯、董某某等人合伙骗至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新正路王香勤、吴兴无、张瑞民经营的无证诊所里,在该诊所内,宋学功冒充新蔡县第一人民医院的张医生为李某、马某二人切脉看病,吴兴无负责抓药,王香勤负责收费、抓药,分别骗取李某、马某二人现金人民币380元、470元。4.2014年收麦前的一天上午,新蔡县涧头乡桂庄村委桂庄村村民赵秀英陪同其儿媳妇朱妞妞一起到新蔡县第一人民医院看病时,被徐艳丽、孙萍、董某某、李红梅等人合伙骗至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新正路王香勤、吴兴无、张瑞民经营的无证诊所里,在该诊所内,王香勤冒充第一人民医院的张医生为朱妞妞把脉看病,由吴兴无负责抓药,骗取赵秀英现金人民币710元。5、2014年5月3日,新蔡县关津乡万庄村委梅庄村民梅某陪同其妻子李荣芳到新蔡县第一人民医院看病时,被董某某、李红梅二人骗至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新正路王香勤、吴兴无、张瑞民经营的无证诊所里,在诊所内王香勤冒充第一人民医院张医生名义为李荣芳切脉看病、开具药方,由吴兴无负责抓药,骗取梅某现金人民币380元。6、2014年6月6日早上,新蔡县化庄乡姜庄村委大路湾村民杜广云陪同妻子郭海英到新蔡县第一人民医院看病时,被孙萍、袁小旺(另案处理)、董某某等人合伙骗至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新正路王香勤、吴兴无、张瑞民经营的无证诊所里,在该诊所内,王香勤冒充郑州的张医生为郭海英切脉看病,骗取杜广云夫妇现金人民币1100元。7、2014年7月15日,新蔡县练村镇闻营村委李庄村民王玉英由儿媳妇李万侠陪同到新蔡县第一人民医院看病时,被孙萍、徐艳丽、董某某、袁小旺四人合伙骗至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新正路王香勤、吴兴无、张瑞民经营的无证诊所里,在诊所内,由宋学功冒充新蔡县第一人民医院的张医生为王玉英切脉看病,王香勤负责抓药,骗取王玉英现金人民币800元。8、2014年7月初的一天上午,新蔡县关津乡翁庄村委梅湾西组村民梅德民到新蔡县第一人民看病时,被冒充兄妹的杜粹凯、董某某二人骗至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新正路王香勤、吴兴无、张瑞民经营的无证诊所里,在诊所内,宋学功冒充新蔡县第一人民医院的张医生为梅德民切脉看病,骗取梅德民现金人民币425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与同案犯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董某某是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主犯;董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夏秋之际,被告人董某某受雇于王香勤、吴兴无、张瑞民(均已判刑),先后在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西郊柿子园二巷张某家中,柿子园四巷王某甲家中等地点开设的无证诊所充当医托,伙同其他医托配合将前往新蔡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病的病人骗至该无证诊所内,分别骗取程某现金人民币290元、骗取梁某真夫妇现金人民币1200元、骗取李某现金人民币380元、骗取赵秀英现金人民币710元、骗取马某现金人民币470元,骗取梅某现金人民币380元、骗取杜广云夫妇现金人民币1100元、骗取王玉英现金人民币800元、骗取梅德民现金人民币425。诈骗金额累计人民币5755元。另查明,被告人董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到新蔡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同案犯王香勤、吴兴无、张瑞民的近亲属已代为退赔涉案全部赃款23185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案发现场照片、药材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诊所处方签及照片、新蔡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新蔡县卫生局证明、新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刑事判决书,证人张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证言,被害人程某、梁某真、马某、李某、梅某等人陈述,同案犯王香勤、吴兴无、张瑞民等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董某某伙同他人相互分工与配合,积极实施犯罪,是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董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张俊芝审 判 员  时明生人民陪审员  张书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袁 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