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民终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张修朋与谭聚军、谭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聚军,张修朋,谭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3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聚军。委托代理人:杨永涛,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修朋。委托代理人:张宝献。原审被告:谭强,农民。委托代理人:杜进喜,山东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谭聚军因与被上诉人张修朋,原审被告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2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谭聚军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谭聚军撤回上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聚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上诉人谭聚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凤娟审 判 员 李冠军代理审判员 于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