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5民初1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郑群珊与周建英、丘金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群珊,周建英,丘金华,丘宝珠,丘宝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5民初156号之二原告郑群珊,女,1952年10月4日生,汉族,退休教师,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林得伟,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兴波,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英(曾用名周水华),女,194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丘金华(系被告周建英儿子),男,1966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丘宝珠(系被告周建英长女),女,1968年8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丘宝莲(系被告周建英次女),女,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现在香港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群珊诉被告周建英、丘金华、丘宝珠、丘宝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群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群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群珊撤回起诉。审判员 邓小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