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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张东与孙兵、张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孙兵,张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3民初第150号原告张东。被告孙兵。被告张翠华。原告张东诉被告孙兵、张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学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兵、张翠华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东诉称,2015年5月20日被告孙兵向原告借款30000元做生意,其妻张翠华担保。在本案立案后偿还15000元。后经原告催要未果。现要求被告孙兵还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张翠华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孙兵、张翠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0日被告孙兵向原告借款30000元,张翠华等人担保,并出具借条。后偿还15000元。现因未偿还该款因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案中被告孙兵欠原告张东借款15000元应当在催要后及时偿还。逾期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当事人对保证范围和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张翠华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兵、张翠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东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张翠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已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张翠华、孙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代理审判员  徐学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婉姝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