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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天物金佰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天物金佰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激光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30019567-1。法定代表人;闵大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天物金佰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工业园*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09375580-7。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该公司董事长。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天物金佰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647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天物金佰微电子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天津西青支行账户为72×××87_000001的存款人民币307058元。冻结期限为壹年,从2016年4月5日至2017年4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福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