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伟与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茹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234号原告张伟,男,1978年8月14日生,汉族。被告茹强,男,1990年5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管瑞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苗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