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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伟与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茹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234号原告张伟,男,1978年8月14日生,汉族。被告茹强,男,1990年5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管瑞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苗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