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渭南市广厦丽景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渭南市自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广厦丽景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渭南市自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426号原告渭南市广厦丽景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渭南市胜利大街。负责人孟玉峰,主任。被告渭南市自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广厦丽景花园小区物业。法定代表人晏钊。本院受理原告渭南市广厦丽景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渭南市自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韦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渭南市广厦丽景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及注册登记相关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渭南市广厦丽景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44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华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