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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蒋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435号原告: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庆富,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待岗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蒋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岳永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晓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