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81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赵庆海与遵化市公安局司法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海,遵化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6)冀0281行初25号原告:赵庆海,农民。被告:遵化市公安局,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法定代表人:白玉礼,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旭光。委托代理人:王俊华。原告赵庆海要求被告遵化市公安局赔偿其因上访和被行政拘留而造成的相关损失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赵庆海诉称,张力存等人合伙在2005年12月15日和12月25日两次闯进原告家里,将原告的妻子打伤并杀害,该案至今未破,凶手未被绳之以法。原告于2005年12月26日交纳其妻子的尸体冷冻押金0.2万元,至今未退。原告因妻子无辜被害,有冤难伸,多次去石家庄和北京信访,控告遵化市公安局,遵化市公安局三次对其拘留。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的上访误工费、交通费、材料费、尸体冷藏押金及被行政拘留两次造成的���失2万元,以及原告被推迟2年才结婚的损失。经审查查明,原告赵庆海因其妻子于2005年12月25日在家中死亡,被告遵化市公安局刑事立案后一直未破案。原告以此为由,多次上访,要求查明真相,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2012年8月14日,遵化市公安局向赵庆海发放“河北省省级涉法涉诉救助资金发放告知书”,决定对赵庆海实施救助,救助金额为三万元,同时赵庆海签定不再上访的保证书。2014年7月17日和2015年4月21日原告两次被行政拘留。原告至今未向被告提出过赔偿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关于“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之规定,原告赵庆海在未向被告遵化市公安局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即向本院单独提起赔偿诉讼,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赔偿起诉状后,在7日内不能确定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庆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翠艳审判员  张继学审判员  石国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国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