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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1054号原告:王某,务工。被告:潘某,职工。委托代理人:潘足飞,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礼,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刘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