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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02民初47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任心烈,潍坊潍城昌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迎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心烈、被告颜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登记结婚。因对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被告甚至动手殴打原告,双方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曾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财产。被告辩称,三十年前,我就想过和原告离婚,因为当时原告打我父母。但双方已结婚几十年,孩子也已成人,所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6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颜某乙(现已成年)。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执。2007、2008年左右,双方分居至今。2008年,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2月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对财产暂不分割。2016年2月2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两次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未予准许后,双方未珍惜夫妻感情并已分居多年,现原告第三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双方子女已成年,不需处理抚养问题。原告要求对财产暂不处理,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亦应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颜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迎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赵成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