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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2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杭州山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山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738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山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谢雨介。委托代理人胡杰(特别授权),该××员工。被执行人中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卢可学。杭州山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2957381元,执行费人民币31974元。申请人依据(2015)浙杭民终字第9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均未发现有可执行财产,且名下无车辆无房产,其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273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叶志忠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施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