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曾明生与被告温宝荣、温成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明生,温宝荣,温成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字第793号原告曾明生,女,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温宝荣,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温成达,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明生与被告温宝荣、温成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明生未能按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千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