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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曾明生与被告温宝荣、温成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明生,温宝荣,温成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字第793号原告曾明生,女,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温宝荣,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温成达,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明生与被告温宝荣、温成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明生未能按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千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