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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2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柴金新与天津市亚圣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金新,天津市亚圣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2413号原告柴金新,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沾化县。委托代理人侯宝波,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天津市亚圣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大丰路94号。原告柴金新诉被告天津市亚圣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柴金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卓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小 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