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民特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特177号申请人张晶。委托代理人章伟,浙江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向明。被申请人朱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晶与被申请人陈向明、朱焰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张晶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张晶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胡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