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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刑更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伟全抢劫罪刑期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刑更145号罪犯李伟全,现在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0)融刑初字第8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伟全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2日将罪犯李伟全交付执行。2013年9月16日,本院作出(2013)鄂宜昌中刑执字第20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伟全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宜昌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5)鄂宜监减字第047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于2016年3月18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5日内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宜昌监狱提出,罪犯李伟全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罪犯李伟全予以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伟全2012年5月22日被调入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2013年9月16日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后,在最近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2015年第二季度2次记功奖励;但罪犯李伟全财产刑25000元未执行。认定的依据有:罪犯累计分考核奖励审批表(5份)、罪犯交纳罚没款赔偿款明细表、同监所服刑人员证明(3份)、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罪犯评审鉴定表(2份)、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对湖北省宜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检察意见表。本院认为,罪犯李伟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罪犯李伟全不积极执行财产刑,本院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伟全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即刑期自2010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正强审 判 员  吴汉强代理审判员  郑桂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