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程江德与金克勤、钟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江德,金克勤,钟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1990号原告:程江德。被告:金克勤。被告:钟晓红。本院审理原告程江德与被告金克勤、钟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永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珩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