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4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程江德与金克勤、钟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江德,金克勤,钟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1990号原告:程江德。被告:金克勤。被告:钟晓红。本院审理原告程江德与被告金克勤、钟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永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珩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