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4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吴玉胜与唐山市丰润区冀龙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胜,唐山市丰润区冀龙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4223号申请执行人吴玉胜。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冀龙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102国道菜园村法定代表人:李振江。吴玉胜申请唐山市丰润区冀龙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08民初16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玉胜于2016-3-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08民初161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雪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振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