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602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学国诉被告班玉福、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国,班玉福,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02民初117号原告杨学国,住白山市。委托代理人李福,吉林长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班玉福,住白山市。委托代理人班鑫剑(班玉福次子),住白山市。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耀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学国诉被告班玉福、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学国、被告班玉福及其委托代理人班鑫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耀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承包七道江鹏祥物流公司综合楼施工时,用原告干瓦匠活。到2014年12月20日算账时,被告欠原告人工费5.6万元。虽原告不断催要,但被告一直拒不给付。原告诉请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施工人工费5.6万元。被告班玉福辩称:欠原告人工费5.6万元事实属实,但我已还了21100元,尚欠原告34900元。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班玉福欠原告人工费事实属实,但被告公司和班玉福是挂靠关系,被告班玉福是借用被告公司的资质承包工程,班玉福未经被告单位走账。2013年4月16日被告公司同白山市金力劳务有限公司就涉案鹏祥物流公司七道江综合楼工程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故被告公司认为杨学国以个人名义起诉被告公司支付涉案鹏祥物流公司七道江综合楼工程人工费不具备主体资格,如果杨学国原告主体资格成立,瓦匠活应包含在劳务分包合同项下,那么被告应该是白山市金力劳务有限公司,而非本公司。经审理查明:被告班玉福借用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承建鹏祥物流七道江综合楼工程,被告班玉福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告从被告班玉福处承揽鹏祥物流七道江综合楼工程的土建工程,约定原告的人工费与被告班玉福结算。工程施工后,被告班玉福拖欠原告人工费5.6万元,并于2014年12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二份,未约定付款期限。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足资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当事人未约定付款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班玉福拖欠原告人工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承担给付责任。原告与被告班玉福结算人工费,结算后被告班玉福向原告出具了欠据,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不承担基于合同产生的给付责任。首次开庭审理时,被告班玉福的委托代理人辩称已向原告给付人工费21100元,尚欠34900元,第二次开庭审理时,被告班玉福本人出庭对拖欠人工费5.6万元予以认可,本院对被告班玉福确认的人工费5.6万元予以采信。故原告诉请被告班玉福给付人工费5.6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班玉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学国人工费5.6万元;二、驳回原告杨学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班玉福承担6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