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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临海市柏叶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与临海鹿城手套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柏叶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临海鹿城手套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1921号原告:临海市柏叶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柏叶西路253号。法定代表人:王天良,该公司经理。被告:临海鹿城手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花街。法定代表人:颜玲玲,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柏叶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鹿城手套制造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海市柏叶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海鹿城手套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临海市柏叶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柏叶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海鹿城手套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海市柏叶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玲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