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赵抗战申请执行杨亚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抗战,杨亚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354号申请人赵抗战���男,汉族。被执行人杨亚群,女,汉族,村民。赵抗战申请执行杨亚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泾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杨亚群应向赵抗战支付人民币25649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此节予以认可。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3执354号执行案件执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永涛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吕永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乔文涛 关注公众号“”